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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5條

亡故役男之遺骸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辦理保管、冰存、安葬及安厝。 境外亡故役男之遺骸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運送返國或就地火化後將骨灰攜回國內,並辦理後續安葬、安厝事宜,需用機關視需要提供協助。 亡故役男無遺族時,其遺骸之保管、冰存、安葬及安厝由服勤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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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