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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 第17條
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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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亡故役男)除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應依規定辦理國葬、公葬者外,其安…
第3條
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其權責劃分如下:一、內政部:(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籌建軍人公墓,以安葬、安厝、祭祀、紀念亡故役男。縣(市)政府…
第5條
亡故役男之遺骸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辦理保管、冰存、安葬及安厝。境外亡故役男之遺骸由服勤單位協助…
第6條
亡故役男公祭、追思儀式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辦理,需用機關及內政部視需要提供協助。
第7條
亡故役男遺骸之安葬、安厝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依亡故役男遺言或遺族之意願辦理。亡故役男遺骸葬厝軍…
第8條
基礎訓練期間亡故役男遺骸處理、公祭儀式及安葬、安厝事宜,由內政部協助遺族辦理。
第9條
亡故役男祭祀,得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九月三日在各軍人公墓併春、秋祭典辦理。
第10條
春、秋祭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直轄市市長或縣(市)長主祭,除邀請當地政府機關、學校、…
第11條
亡故役男生平事蹟,得由服勤單位彙整提供大眾傳播媒體宣揚並列入服勤單位沿革史或大事紀要。
第12條
亡故役男事蹟,得由內政部編纂成冊,以茲表揚、紀念。
第13條
需用機關得依褒揚條例及勳章條例提出亡故役男受總統明令褒揚、授勳之申(呈)請。
第14條
亡故役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服勤單位報由需用機關轉內政部核准入祀忠烈祠或建立紀念坊、碑:一…
第15條
亡故役男之事蹟,除由服勤單位依規定宣付國史館外,並得函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或…
第16條
本辦法所定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辦理事項,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由內政部役政署、用人單位分別…
←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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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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