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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3條

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內政部: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指揮監督。 (二)公墓、忠靈塔(以下統稱軍人公墓)業務之督導。 (三)軍人公墓籌建、管理經費預算之編列及補助。 二、需用機關: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督導。 (二)亡故役男受總統明令褒揚之申請。 (三)亡故役男授勳之呈請。 (四)亡故役男入祀忠烈祠、建立紀念坊、碑申請之核轉。 三、服勤單位: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執行。 (二)亡故役男遺骸之協助處理。 (三)亡故役男公祭儀式之協助辦理。 (四)亡故役男入祀忠烈祠、建立紀念坊、碑之事蹟填具及提報。 (五)亡故役男遺像、遺物、遺著及生平事蹟之蒐集、彙整。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協助。 (二)軍人公墓之籌建及管理。 (三)軍人公墓籌建、維護及管理相關經費預算之編列。 (四)春、秋祭典之辦理。 (五)亡故役男方志、傳記之編纂、發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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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