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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13條

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九條第十二條之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事宜,得向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要求提供資料等必要之協助。 前項資料之範圍、協助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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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