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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 第13條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13條
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
第九條
、
第十二條
之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事宜,得向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要求提供資料等必要之協助。 前項資料之範圍、協助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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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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