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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四、貿易自由化:指為履行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義務,所涉及之市場開放、便捷化、法規調和及其他降低或消除貿易與投資限制之措施。 五、市場開放:指為履行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義務,而降低或消除關稅、服務業或專業人力等市場進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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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