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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4條

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 一、協助企業取得完整之貿易自由化優惠資訊。 二、協助企業經營之活化或再造。 三、協助企業有效利用貿易自由化之市場開放、便捷化、法規調和及其他優惠措施。 四、協助企業開拓海外目標市場。 五、改善產業基礎設施環境。 六、協助產業人才之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 七、與地方政府協力輔導發展地方特色產業及聚落。 八、其他促進產業競爭力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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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