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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與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政策、措施之宣導、說明及諮詢。 二、受理並協助企業、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與撰擬改善調整計畫書等相關事項。 三、宣導並協助企業有效利用各經貿條約或協定(議)之優惠性措施。 四、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成效報告。 五、協助主管機關調查產業及市場狀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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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