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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私場所進行排放管道監測設施之校正測試程序、查核程序及維護應符合附錄一至附錄九規定,並依下列規定進行監測設施之例行或非例行校正測試、查核及維護作業,且應作成紀錄,保存六年備查: 一、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作業後進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私場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每次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連續一個月符合性能規格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自次月起得調整偏移測試頻率為每二日一次,各量測項目應個別計算之。 (二)固定污染源停工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該期間不須執行每日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 二、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之校正誤差查核,應每季進行一次,且每次檢測與前次檢測應至少相隔十五日。 三、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設施之樣品體積查核、應答關係式查核及相對應答查核,應每年進行一次,查核期間為每年四月至九月;關係式修正及重新進行關係式測試之時機應依附錄二規定辦理。 四、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二氧化氮準確度測試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去除效率測試,應每季進行一次,且每次檢測與前次檢測應至少相隔十五日。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得以替代查核方式執行或調整其查核頻率: (一)氯化氫及一氧化碳監測設施得以標準氣體查核方式替代。 (二)總還原硫監測設施於未有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時,得以排放管道中硫化氫檢測方法替代。 (三)各量測項目之相對準確度皆小於其性能規格值之二分之一者,自下一季起得改為每半年進行一次。 (四)各量測項目之相對準確度連續二年符合其性能規格值者,自下一季起每年得有一季應依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程序進行,其他季執行時得以相對準確度查核或標準氣體查核方法進行。 五、依監測設施製造廠商提供之使用手冊進行維護及監測設施操作參數設定,操作參數變更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作業後應記錄其設定值,並對校正標準氣體及校正器材定期進行品保查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校正測試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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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公私場所於執行第十四條第一款或前條第一款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下列規…第18條排放管道之非屬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與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達百分之九十…第20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前條之紀錄,公私場所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直轄市、…第28條公私場所依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調整檢測頻率,經檢測或各級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有…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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