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 第4條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監測設施進行設置、汰換及量測位置變更時之安裝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監測設施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至附錄十規定。 前項監測設施於設置或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時,應進行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封存作業,於確認程序期間,其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與數據狀態判定規範應符合附錄十一規定。 公私場所應於執行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設施之關係式測試前五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測試規劃。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