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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10條

產製廠場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 (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所需樣品、型式試 驗報告及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 (原證影印後發還) 向 當地檢驗機構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之產品以前項證照所載產品為限。 第一項規定之樣品及型式試驗報告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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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