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 第10條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10條

公聽會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並由主持人簽名: 一、案由。 二、出席者及其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三、公聽會之時間及地點。 四、申請人所提出之公聽會簡報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其他相關資料。 六、依第四條規定提出之公聽會書面意見。 公聽會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未能出席公聽會者,得提出書面意見,並列入公聽會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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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