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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舉行公聽會,應於公聽會舉行七日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下列事項,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一、事由及依據。 二、時間及地點。 三、申請使用計畫範圍及性質。 四、公聽會進行之程序及方式。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公開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於公聽會舉行七日前,將前項各款公開事項以書面送達申請使用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但已依其他法規舉行公聽會,且踐行以網際網路周知及書面送達土地所有權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與前條之公開或廣泛周知方式,得同時為之。 公聽會應於公開展覽開始日起四十五日內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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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