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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舉行之公聽會,應邀請申請人及下列機關出席,任何人民或團體亦得出席表示意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申請使用案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其他相關機關。 申請人應出席公聽會說明使用許可計畫範圍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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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