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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人民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之書面意見及公聽會紀錄,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並寄送申請人。但依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公聽會者,其紀錄應於公聽會終結之日起十五日內公開及寄送。 公聽會發言人或提供書面意見者對於前項公聽會紀錄之記載有異議,得於會議紀錄公開或寄送後七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異議書後以書面回應處理方式。 第一項主管機關彙整書面意見之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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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