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 第11條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人民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之書面意見及公聽會紀錄,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並寄送申請人。但依
第九條
規定重新辦理公聽會者,其紀錄應於公聽會終結之日起十五日內公開及寄送。 公聽會發言人或提供書面意見者對於前項公聽會紀錄之記載有異議,得於會議紀錄公開或寄送後七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異議書後以書面回應處理方式。 第一項主管機關彙整書面意見之格式,如附表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辦理公開展覽,應於公開展覽開始七日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時間及…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舉行公聽會,應於公聽會舉行七日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下列事項,…
第4條
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及公聽會,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前項…
第5條
主管機關舉行之公聽會,應邀請申請人及下列機關出席,任何人民或團體亦得出席表示意見:一、目的事…
第6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變更公聽會之時間或地點。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變更,應依第三條…
第7條
公聽會,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
第8條
主持人於公聽會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申請人及其他到場人。二、許可申請…
第9條
公聽會因不可抗力致延期舉行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延期、續行或中止者,主管機關應於原…
第10條
公聽會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並由主持人簽名:一、案由。二、出席者及其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人民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之書面意見及公聽會紀錄,…
第13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10條
看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