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 第12條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人民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之書面意見及公聽會紀錄,併同申請使用許可書圖文件報請審議。但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公聽會紀錄應於其公開及寄送日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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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