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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4條

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及公聽會,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前項書面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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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