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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核發後應循事項辦法 第5條

申請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完成公共設施移轉登記後,其餘非公共設施用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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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