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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核發後應循事項辦法 第6條

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之開發許可,於該法停止適用時,尚未依該法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者,其公共設施用地與設施之項目、移轉對象、維護管理責任、捐贈、完成時間及應繳交之費用,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之開發計畫書圖及其許可條件,並依第四條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有關使用許可規定辦理使用地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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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