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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有關資料,應嚴予保密,並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檢舉人及檢舉案件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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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