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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5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內容。 二、已依其他法規規定裁處有案。 三、已經他人檢舉、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通知成案。 四、已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發現違規。 五、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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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