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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後,經查明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檢舉案件之裁罰處分經撤銷者,已發給之獎勵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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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