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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8條

前條所定核發獎勵金之基準如下: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案件:新臺幣五萬元。 二、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案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同一檢舉案件之檢舉人有數人時,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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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