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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7條

檢舉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裁罰確定,並實收罰鍰金額後,核發檢舉人獎勵金。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裁罰之檢舉案件,不予核發檢舉人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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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