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編定適當使用地,應按各級國土計畫,就土地能供使用性質,編定各種使用地。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為加強國土保育,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檢討變更之情形,為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將國土功能分區或分類變更為使用管制規定更為嚴格之其他分區或分類。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