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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研擬之完善安置及配套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安置地點、財務計畫、社會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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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