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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土地使用,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授權訂定之規則所定使用項目;所定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為該土地使用屬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標準所定情形。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許可而未經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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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