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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並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國土空間發展策略 1.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保育策略。 2.海域保育或發展策略。 3.農地資源保護策略及全國農地總量。 4.城鄉空間發展策略。 (二)成長管理策略 1.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2.未來發展地區。 3.發展優先順序。 (三)其他相關事項。 四、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展對策。 (二)發展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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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