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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款第三目、第四款第三目規定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其他必要分類,應符合該條所定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並考量環境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現況、地方特性及發展需求等因素,於全國國土計畫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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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