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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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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依本法
第十八條
規定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勘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二、前款通知無法送達時,得寄存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並於主管機關及村(里)辦公處公告之。 前項規定於主管機關依
第二條
規定將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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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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