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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第12條

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左列各區管理之: 一、一般管制區。 二、遊憩區。 三、史蹟保存區。 四、特別景觀區。 五、生態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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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