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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第23條

國家公園事業所需費用,在政府執行時,由公庫負擔;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經營時,由該經營人負擔之。 政府執行國家公園事業所需費用之分擔,經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 內政部得接受私人或團體為國家公園之發展所捐獻之財物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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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