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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第17條

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引進外來動、植物。 二、採集標本。 三、使用農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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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