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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10條

議事之開會通知與聯繫、提案之整理、議程之編訂、議事錄之記載及其他行政事項,由國家安全會議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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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