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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8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作為總統決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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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第3條國家安全會議開會時,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第4條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第5條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經總統之核定,得指派代表出席。第6條國家安全會議之提案依下列方式產生:一、總統交議之事項。二、行政院院長之提案。三、國家安全會議…第7條國家安全會議議程如下:一、主席致詞。二、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三、報告事項。四、討論事項。五、…第9條國家安全會議議事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第10條議事之開會通知與聯繫、提案之整理、議程之編訂、議事錄之記載及其他行政事項,由國家安全會議辦理…第11條國家安全會議之新聞發布,依「國家安全會議新聞發布及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第12條國家安全會議秘密議程之相關資料,列為機密,議畢收回;出(列)席人員必須攜回研辦者,應依據「國…第13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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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