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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5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經總統之核定,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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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