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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9條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及記錄之姓名。 五、請假(缺席)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及決議。 八、主席指(裁)示。 九、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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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