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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6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提案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總統交議之事項。 二、行政院院長之提案。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簽報之事項。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應就各項提案先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陳請總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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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