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 第12條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12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密議程之相關資料,列為機密,議畢收回;出(列)席人員必須攜回研辦者,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手續並對外保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