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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人承受申訴程序。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事室檢送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得承受申訴者未聲明承受申訴,人事室於知悉得承受事由時,應通知其承受申訴,經通知後未聲明承受申訴者,得命其續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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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