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安全會議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 第3條

國家安全會議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3條

人事室受理申訴事件,必要時,得視申訴事件類型及內容,簽請政風室及業務相涉單位協助調查。 前項申訴事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迴避事由者,應自行迴避。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家安全會議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