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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9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役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四、非申訴管轄機關,接獲申訴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人事室應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申訴之人。 申訴提起後,於申訴處理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申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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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