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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0條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畫及獎助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及保管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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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