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 第8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8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董事或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監事人數,一人。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