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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 二、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 三、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 四、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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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