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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3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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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