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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13條

參選者依第十條獲得獎勵後,其再次參選之限制如下: 一、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二、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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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