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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 第15條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15條
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項目,已領獎者,須追繳其獎項及獎金: 一、依
第五條
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二、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 三、獲獎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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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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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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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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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並透過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事蹟。前項獲…
第16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評審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環境教育基金編列預算支…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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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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