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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評審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環境教育基金編列預算支應,不得向參選者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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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