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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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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