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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12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中心經費之籌募及各場館間公務補助預算之分配。 三、各場館年度營運方針之核定。 四、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五、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六、規章之審議。 七、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各場館藝術總監之任免。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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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